
图为会议现场
(记者 杨端 顾爱刚) 昨(17)日,乐山大佛剧院花团锦簇,彩旗招展。下午3时,伴随着雄壮的国歌声,乐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这里隆重开幕。会议应到代表375人,实到341人,符合法定人数。
大会执行主席是:姜晓亭、罗建安、姚斌、张海波、陈伯伦、李长江、傅宪惠、王秀珍、李永畅、蒋加强、罗国荣、雷定伯、何全辉。
市委副书记、代理市长蒋辅义代表市人民政府作《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及2008年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》。
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长江主持。
主席团全体成员,中共乐山市委、市人民政府、市政协、乐山军分区领导,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市一、二、三、四届人大常委会、政协的主要负责同志在主席台就座。

市委副书记、代理市长蒋辅义代表市人民政府作报告
蒋辅义在报告中说,今年以来,在省委、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,在市人大、市政协的支持监督下,市政府紧紧依靠全市各族人民,围绕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部署,牢牢把握“加快发展、科学发展、又好又快发展”的总体取向,以产业提升年、八大民生工程、行政效能建设为载体,克服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和“5.12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不利影响,较好地实现了时间过半、任务过半,各项事业取得了新进步。
报告指出,“5.12”汶川特大地震波及乐山,造成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。全市11个县(市、区)、216个乡镇(街道)、175.3万人受灾,因灾死亡9人,受伤533人。全市各行业不同程度受灾,直接经济损失达28.6亿元。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部署,市政府果断有力地作出应急处置,组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奋起抗灾自救,并提出“两手抓、两不误、两促进”,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,同时,积极支援重灾市(州)抗震救灾,取得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性胜利。

会议现场
报告指出,今年1—6月,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71.1亿元,同比增长14.7%,完成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目标的52.1%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6.3亿元,增长29.9%,完成目标的61.2%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6.6亿元,增长23.4%,完成目标的57.4%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48.4亿元,增长24.5%,完成目标的57.1%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4.3亿元,增长21.1%,完成目标的45.6%。
今年来,乐山市把“产业提升年”作为经济工作的主题,坚持把“工业强市”作为加快发展的核心战略,突出抓好大企业培育、大项目带动,加速优势产业发展,着力打造千亿产业、百亿企业和百亿工业园区,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,工业集中区建设加快,节能减排成效突出。大力实施强龙带动、产业拓展和基地建设工程,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,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。第三产业稳步发展,基础产业和基础建设得到加强,开放投资促进活动成效显著。
今年,乐山市进一步深化惠民行动,大力实施八大民生工程。把民生工程与社会建设结合起来,推动各项社会事业繁荣进步。1—6月,投入民生资本7.2亿元,117个民生工程项目总体进展较好。教育事业有序发展,卫生事业加快发展,文化事业稳步推进,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,群众生活得到持续改善。
实施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、限时办结制、责任追究制和重大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。按照“四个凡是、四个一律”要求,全面清理行政许可(审批)事项,市级行政许可(审批)事项由404项核减为266项,减少34.2%;确定超时默认项目68项,并联审批项目 8项、县级行政许可(审批)事项由平均357项核减为242项,减少32.2%。全面推行“两集中、两到位”,16个市级部门整合资源新设工了行政审批科。通过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,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,工作作风明显转变,履职能力明显增强,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。
报告指出,当前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,资金压力大;受地震灾害影响,个别经济指标出现回落和旅游、房地产等恢复缓慢的困难和压力。下半年,乐山市将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部署,把抗震救灾精神转化为加快发展的强劲动力,把握主动、抢抓机遇,采取有力措施,妥善解决灾民困难,修复公共设施,提供重建资金保障,统筹推进恢复重建工作;大力发展生产,强化投资拉动和要素支持,加强市场监管,确保全面超额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;切实提高行政效能、圆满完成民生工程、解决信访突出问题、狠抓安全防汛工作,大力营造和谐稳定发展环境,确保全面超额完成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,努力夺取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“双胜利”。
会议通过了《乐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》(草案),通过了乐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总监票员、总计票员、监票员名单(草案)。
列席本次大会的有: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中共乐山市委、市人民政府、市政协、乐山军分区领导;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县(市、区)长、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,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委、市人大常委会、市人民政府、市政协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,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;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级部门、有关单位负责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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