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是动物。而且是并不高等的动物。
尤其在共处同居方面,人有时远不如动物。除了直接与生存相关的原因,动物之间基本上是相安无事的。狮子联合捕食野牛斑马,纯粹是饥饿所需,这是合乎自然法则的。但我们绝不会发现一群狮子因为无聊而放翻一匹斑马,并在放翻之后弃而不食。
人就不同了。因为人有知识。知识使人生长需求、生长欲望。这些需求或欲望是非本能的、后天习得的。比如换车换女人,比如养猫养狗以及比官阶面子之类。
人间于是争夺不休。
争什么?公共空间和公共资源。
空间愈来愈不够、资源愈来愈短缺。
强者悠然占有更多,弱者郁然失去更多。
天管不了。
道德到后来也管不了。
法律,不得已诞生了。
原来,由人制定的法律,是用来制约人的欲望、惩处人之不善的。如此而已。
人,确有很多“连畜生都不如”的地方。或者说,确有不少“连畜生都不如”的人存在。
法律条文愈多,说明人的恶行愈多。
美国可能是法律条文最多的国家。其中关于民事方面的很有意思。比如纽约市1997年颁布的《新噪音防治法》规定:在距离公寓楼一米处测量,所有噪音超过45分贝的声源都禁止使用。无论是狗叫、音响及汽车鸣叫,都不得连续超过3分钟。倘若违规超过3次,将被重罚。
狗叫:1次违规罚款45—175美元;3次违规罚款135—525美元。
汽车喇叭:1次违规罚130美元;3次违规罚4200美元。
酒吧、夜总会音噪:1次违规罚2000—8000美元;3次违规罚6000—24000美元。
几乎所有噪音类型及处罚都有法可依。
很多时候,罚款是无奈对付无奈的手段。尤其是那些并不影响国家安全,却十分影响公共生活的行为琐事。(完)(徐燕平) |